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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市第三十二中学办学章程(修订)
来源: 作者:合肥三十二中 日期:2016-02-23 阅读:19221次

合肥市第三十二中学办学章程

(修订稿)

 

第一章  总  则

 

第一条: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提高我校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、法规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: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,坚持育人为本,德育为先,培养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未来人才。

第三条: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为合肥市教育局。学校的校名为合肥市第三十二中学,学校创办于1958年,它的前身是合肥市郊区十二中。2001年被确定为合肥市首家寄宿制完中。

第四条:学校的办学理念是: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,以德立校、以法治校、以能创校、以勤持校、以绩强校、科研兴校,抓质量,促发展,办人民满意的特色鲜明的示范高中。

第五条:学校的办学目标、校训、校风、教风、学风:

办学目标----四个一流:

一流的教学环境,一流的教师队伍,一流的教学管理,一流的教学质量

校训:

做负责任的中国人

学校校风、教风、学风----

校风:团结勤奋,求实创新

教风:严谨笃学,挚爱善教

学风:乐学善思,自信自砺

 

 

 

 

 

第二章  组织机构

 

第六条:学校实行聘任制。设校长、书记,副校长共四个职数。校长由教育局聘任,实行校长负责制,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。学校设办公室、政教处、教务处、总务处、财务科、保卫科等中层机构,中层职数9人。中层干部在全校教师中竞争上岗,由校长聘任,上报教育局备案。建立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,实行分级管理。校长、书记、主任、教师、职工等每个岗位都有岗位职责、质量标准和考核要求,做到各司其职,各尽其责。

第七条:学校党总支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,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;领导工会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。党总支书记由上级党委任命。

第八条: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、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。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,学校重大条例和制度的出台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。

第九条: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。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,成员为校级党政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中层领导及工会、团委主要负责人。根据工作需要,适时召开校务委员会议。

第十条:校长室下设办公室、教务处、政教处、总务处、财务处、保卫科等职能部门。各处、室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、副主任若干名。正副主任由校长室和党总支按照《合肥市第三十二中学中层干部管理办法》之规定联合提命或通过教职工推荐或自荐竞选产生候选人,经教育局党委考核同意后,由校长聘任。

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、党务管理工作;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教研工作;政教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及住校生管理;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;财务科负责学校财务管理、财务预决算、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工作;保卫科负责学校安全及学生安全教育,普法教育工作。

第十一条:健全群团组织。

1、建立校工会委员会,接受校党总支和市教育工会的领导。工会主席、副主席、委员由全体会员或会员或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。

2、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合肥市第三十二中学团委,接受校党总支和市教育局团委的领导。书记、委员由党总支任命或提命候选人经校共青团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。

3、建立校学生会,接受校政教处、教务处领导。学生会主席、副主席、委员由年级组提名候选人或班级推荐或个人自荐,并通过竞选产生。

第十二条:建立其他专项性综合组织。

1、校离(退)休协会。

2、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

3、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

4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

5、校长室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,可适时组建临时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。

第十三条:完善和规范年级组织、教研组织形式。教研组长、年级组长由教务处、政教处提名经行政会研究产生,由校长聘任;各教研组按年级设立备课组,组长由教研组长提名,教务主任任命。

第十四条:校图书室、实验室、电子备课室、文印室隶属教务处;校医务室隶属总务处

 

第三章  教师管理

 

第十五条:教师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。教师享有《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利,履行《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。

第十六条:教师应自觉遵守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,具有良好的师德。严肃工作纪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穿着得体,举止文雅,以身作则,为人师表,服从领导,勤恳工作。关爱每一位学生,不讲教育忌语,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不乱收费,不搞有偿家教及组织课外班。

第十七条:严格执行岗位规范,自觉做到:认真备课、上课,认真布置作业与批改作业,认真辅导,认真考核。学期初有工作计划,学期末有工作总结认真完成教师业务档案有关规定内容。

第十八条: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、教学改革和实验,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和参加学历进修或继续教育培训。

第十九条:学校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,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评、聘教师。

第二十条:学校每学年末对教师进行德、能、勤、绩等四方面考核,确定考核等第,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教师的重要依据。对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,对教学业务水平低、教学效果差的教师予以调整流动或培训待岗,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,情节严重者予以处罚。

第二十一条:实施“名师工程”,评选校级骨干教师,校级学科带头人,加速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成长,不断扩大骨干教师队伍,造就一批在各级有一定影响的名师。学校创造条件让骨干教师外出培训,外出考察,拜师学习。

第二十二条: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。完善教育、教学成果奖励条例,月岗位考核、课时津贴发放办法等制度,加大奖励力度,体现“多劳多得,优质多得,责重多得”的分配原则,逐步提高教师福利待遇。

 

第四章  德育工作

 

第二十三条:学校坚持德育为先,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,建立完善的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,使学校德育工作有计划、有目标、有措施、有实效。

第二十四条:建立以党总支、校长室、政教处、团委及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。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工作的职能部门。

第二十五条:加强班集体建设,开展“优秀班集体”优秀班主任创建活动;加强校团委建设。

第二十六条:认真贯彻《国旗法》,坚持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参加升旗仪式,接受爱国主义教育。

第二十七条:加强“三防”教育、法律教育、安全教育,日常行为规范教育。

第二十八条:主动与社会、家庭配合,成立家长委员会,每学期召开家长会,抓好家访活动。每届新生进校后开展军训活动、入学教育。

第二十九条:积极推进社区教育,实践教育,大力开发校本教程。

第三十条:完善德育管理制度,加强德育科研,加大德育工作的奖励力度。

第三十一条:强化年级组功能,抓好班主任队伍建设。

第三十二条:加强青春期教育。积极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及心理健康教育,关心、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。

第三十三条:办好校报、校刊,充分发挥校园网站、双向教学系统、广播、宣传栏、黑板报等媒体作用,开展形式多样的学生社团活动。

第三十四条:不断丰富校园文化活动,创办体育、科技节、文化艺术节。

 

第五章  教学教研工作

 

第三十五条: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,严肃课程计划的落实,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种课程,积极探索综合实践活动和校本课程的开发。

第三十六条:坚持教学为中心,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实验活动,运用好现代教育技术,优化课堂教学的目标、内容、方法和结构,力求轻负担、高效率、高质量。

第三十七条:面向全体学生,坚持因材施教原则,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;根据学生实际实行分层教学,促进不同类型、不同层次学生在原有基础上的不断提高。

第三十八条:加强教研组、备课组建设,规范校本教研活动。

第三十九条:加强体育、卫生、艺术等工作,做好一年一度的学生体检工作,控制在校生的近视率。积极参加各类竞技比赛,扎实开展艺术教育,陶冶学生情操,发展学生各方面素质。

第四十条: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、仪器设备、文体器材、图书资料,注重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使用效益,做好各类教育、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。

第四十一条:确立教科研“为教师成长服务,为教育实践服务”的理念,实施“科研兴校”策略,规范教科研工作。

第四十二条:要求教师积极参与教科研活动,有计划、有步骤地开展各级课题研究工作,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学科研,每位教师每学期至少撰写一篇教学论文。

第四十三条:成立学校教科研领导小组,对学校教科研工作予以指导、评审,每学年举行一次教育科研成果的评选和奖励。

 

第六章  总务后勤财务工作

 

第四十四条: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,为师生生活服务,为学校发展服务的观念,制订各项规章制度,严格工作规范。

第四十五条:严肃执行财务制度,购物、报销严格审批程序。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,按政府采购的规定,添置教育教学设备,并力求做到收支平衡。

第四十六条:严格执行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,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。

第四十七条:加强校产管理,做好资产登记工作,制定并严格执行校产管理、使用赔偿制度,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。

第四十八条:财务报表实行公开,教职工津贴、资金发放等坚持财务公开,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。

第四十九条:爱卫会认真履行职业,保证学校公共区域的卫生质量,定期对区域进行消毒和维护。

第五十条:创建整洁、优美、和谐的校园环境,不断丰富校园环境的文化内涵,使学校成为社区亮点之一。

第五十一条: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接受来自个人和单位的社会捐助。社会捐助的设施设备列入校产管理,捐助的资金,全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资助贫困学生。

 

第七章  学生管理

 

第五十二条: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。学校按本校学籍管理办法管理学生学籍。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。对转学、休学、复学、借读等严格手续程序,严肃毕业证书颁发。

第五十三条:学生享有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接受教育的权利,有权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,有权参与学校管理、评议学校和教师工作,有权接受平等教育和获得公正的评价。

第五十四条:学生应当遵守《中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自觉维护学校声誉,积极为校争光。

第五十五条:学校每学期评定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和其它单项先进,予以全校表彰。学校积极筹措其它奖励基金,对品学兼优学生进行褒扬。

第五十六条:对违规、违纪或犯有错误的学生,学校、教师应遵循教育为主,惩戒为辅的原则加以教育,必要时予以相应的处分。

第五十七条: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捐助,按规定实施学杂费减免或补助,同时欢迎社会各界捐资助学。

第五十八条:加强对住校生的管理。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,开展文明寝室评比活动。

 

第八章  安全与保障

 

第五十九条:建立和健全各种安全防范制度,实行校内各部门“安全责任制”。经常开展安全教育,增强师生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。

第六十条: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。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中,教师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、管理和保护的责任。

第六十一条: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、社会实践、劳动等活动均应考虑安全因素,妥善采取预防措施,保证师生安全。凡组织外出活动,须事先书面报告,经校长室或教育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具体实施。

第六十二条:健全各项组织,配备必要的值班值勤人员,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,为师生创设一个安全、舒适的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环境。

 

第九章  附则

 

第六十三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长室。

第六十四条:本章程在实施中,如与国家新的法律、法则、条例政策相抵触时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条例、政策为准。

第六十五条:本章程经2008年学校七届三次教代会审议通过,本章程的修改权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。